先为解惑‖ 疫情期间,婚姻家事问题怎么办?
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 关国芳
2020年伊始,一场疫情在中国大地悄无声息的出现。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上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正在进行着,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如何面对新型婚姻家事的法律风险问题?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结婚和离婚的特殊性
问:1、疫情期间,结婚登记无法办理对准***有什么影响?
答: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关系才能正式确立,受法律保护。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准***无法按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即便以***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关系,此时准***的关系仍应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也应按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处理。
问: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是否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答: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认定。
问: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推迟办理离婚登记,有何影响?
答:如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但因疫情影响只能推迟办理离婚登记,在推迟期间,男女双方仍为***关系,仍应互相承担***义务,即便两地分居,在未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前,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故在此期间的婚姻状态、财产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均维持原状。
律师建议:男女双方可先自行协商,拟写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恢复工作时,携带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及其他相关证件前往办理。《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才生效,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不生效。
问:4、受胁迫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何时可以申请撤销婚姻?怎么做?
答: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只要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是可以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问题
问:5、***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是否可以要求不履行义务一方支付患病期间的扶养费?
答: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且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因该病症使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基础,生活水平根本无法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则另一方应该履行扶养义务,若未履行,患病的一方可以主张其支付扶养费。
问:6、疫情期间,***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答: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公安部门收到求助后会启动反家暴流程,进行调查。除了报警外,还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鉴于疫情居家特殊期间,如因强制、威吓、交通***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等均可代为申请。
律师建议:在报警时,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加害人保证书、公安机关笔录以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
问:7、未成年人给疫情重灾区捐款,他的行为需要法定监护人的同意、追认吗?
答:视情况而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对疫情重灾区进行小数额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金额捐赠,可以认定为有效,否则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无论数额多少,其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行为,均有效。
问:8、***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重灾区,配偶能否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撤销捐赠?
答: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撤销捐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对于疫情重灾区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虽然***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进行捐赠,但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
问: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一方是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答:属于***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临时性工作补助属于工资的一种,而工资属于***共同财产,归***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子女问题
问10、受疫情影响没有同意前夫对女儿的探望,是否属于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答:没有侵犯对方的探望权。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传染病源,人与人之间极易感染。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疫情爆发后政府不断升级防控措施,一方为了子女的健康暂时停止前夫对女儿的探望是正确的。因为在探望过程中女儿难免会与他人发生接触,即使采取防护措施也难以达到隔离的效果。
律师建议:希望双方好好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待疫情结束后再行使探望权,让对方明白“今天不相见,是为明天长相守”,这段时间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探望。
问:11、在全国各地均积极实行"强隔离、硬管控"措施的情况下,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未遵守主动报告制度,也未居家隔离而前往公共场所,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造成一定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不论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如果抗拒排查、隔离、报告等防控措施而前往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外,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让其遵守政府发布的针对疫情的各种规定,教育子女做好自我防护,教导其完成学校的在线教育等。
问:12、不直接抚养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不可以。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即使收入减少,也只是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数额。但并不能够构成免除的理由。
律师建议:如果收入的确是减少。需要调低抚养费数额的,可与对方进行协商确定。如果的确是无力支付的,可以考虑通过折抵财物的方式来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继承问题
问:1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在危急情形下,如何有效设立遗嘱?
答:可选择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在情况危急时,选择口头遗嘱方式。
律师建议:自书遗嘱需患者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附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也需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形下设立***便捷的一种遗嘱形式,也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患者后续治愈平安出院,说明危急情况已解除,患者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原危急时刻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归于无效。
问14、前夫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去世,请问我孩子有权继承我前夫的遗产吗?
答:有权继承。尽管孩子不和父亲共同生活,但与其父亲有直系血缘关系,因此享有其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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