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preting Criminal Cases for You: A 37 Day Golden Rescue Period“
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 杨宇豪
现实中,我们时常见到有些人当亲友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惊慌失措,盲目地四处咨询,并到处 “托关系”、“找熟人”。但却没能寻找正确合法的路径解决问题。其实,大多情况下,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前的37天尤为关键,往往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而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出于对成本的考虑,或者侥幸的心理,错误的认为刑事拘留期间没有聘请律师的必要,往往是等案件到审判阶段才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结果错过了重要的“37天黄金救援期”,悔之晚矣!
一、 为什么不能错过拘留后的37天黄金救援期?
1、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密不可分。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等),而37天黄金救援时间正是处于侦查阶段的前期及刑事辩护的关键期。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理论上被认定为无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庭审阶段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某些案子,在庭审前因经过控辩审三方的反复沟通、交涉其实就已经有了结果。因此,决定胜负的往往不在于庭审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2、为什么是37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是37天,37天由此而来。
3、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因为这是给侦查机关判断该案是否真的构成犯罪,或者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罪的合理时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惩罚犯罪的需要;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检察院滥用批捕权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4、刑事案件收集证据的规律决定逮捕前37天的“抗辩”格外重要。刑事诉讼的过程围绕着证据展开,大多数证据材料都在侦查阶段收集。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足以让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的证据是使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重要证据核实无误;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同时具备“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等要点。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关键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收集到关键证据能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这个案子就离定罪进了一大步。
二、37天黄金救援期内,辩护律师介入具体能发挥哪些作用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项帮助。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很多时候,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但并不了解具体情况,且往往出于恐惧心理而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这种信息上的匮乏使得亲友难以有效、正确地应对案件。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避免案件失控。
2、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权利的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使犯罪嫌疑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较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此外辩护律师还能够向犯罪嫌疑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并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在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3、与“被害人”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取得其谅解,符合法律规定的还可以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连涛律师加)、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对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也可以适用,,但渎职过失犯罪除外。
常见的如: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在“被害人”与委托人之间进行大量的斡旋和协商工作,并使“被害人”同意和解并出具《谅解书》。
4.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日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途径。犯罪嫌疑人一旦遭受到刑讯逼供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辩护律师在了解核实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基本情况后,就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使侦查机关面临着监督压力,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5.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如通过其***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通过申请取保候审之形式阐明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且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
6. 提出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在逮捕前可以依法从***的角度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这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
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的角度分析案件,从而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而考虑偏颇,帮助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在掌握全局的情况下办理案件,促进侦查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的决定。
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前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正如“高一不刻苦,高二很辛苦,高三很痛苦”。刑事案件三阶段,“侦查阶段不努力,审查起诉要懵X,审判基本要哭泣”。在刑事案件中,尽可能地***时间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提早介入,把握好黄金救援期,开展有效的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