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效力与违约责任
摘自中国律师网
案情简介
2006年起,甲某以笔名“MRSJ”先后在A公司网站上发表了多部作品,并与A公司签订协议,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授权或转让给A公司,在此期间,A公司共向甲某陆续支付了共计二百余万元的稿酬。
2010年1月18日,A公司与甲某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一份,约定甲某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永久转让于A公司。并排除甲某本人于本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向第三方转让、授权上述权利。合同还约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条款。
同日,A公司与甲某还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某作为专属作者,受A公司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A公司。在协议期内未经A公司书面许可,甲某不得以真实姓名、笔名或其他姓名、名称等任何名义,将甲某在协议期间内创作的包括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类作品。A公司将于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某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整。2010年2月10日,A公司依约向甲某预付了10万元创作资金。
2010年6月18日,甲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担任B公司游戏策划部门总监一职,合同期限5年。合同约定,甲某按B公司要求进行职务作品创作,作品著作权归B公司所有。2010年7月18日,甲某以“MRSJ”的笔名在B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发表作品《JS》,连载至2012年2月5日结束。
案例选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和《委托创作协议》的效力及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原审判决:一、A公司与甲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二、A公司与甲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三、甲某停止在B公司指定的网站继续发表《JS》;四、甲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五、甲某创作的《JS》著作权(除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外)归A公司所有;六、驳回A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七、驳回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五项;二、撤销原审判决***、二、三、四、六、七项;三、甲某与A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四、甲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