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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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202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后 对所售房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引言】  近些年,受经济形势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风险日益增加。若开发商不得已承担了保证责任代为还款后,又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结合先为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例,以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些许启发。  【案情简述】  客户是洛阳市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3月,客户公司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王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向王某出售了公司开发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的一处房产。王某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支付了首付房价款,剩余款项申请贷款支付。但在后续履行过程中,王某既未依约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又未依约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导致按揭贷款银行从客户公司账户扣划王某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9万余元。因王某涉及其他债务纠纷,2023年6月,案涉房屋在另案中已被人民法院拍卖执行,而案涉房屋剩余贷款款项也已被按揭贷款银行以优先受偿权方式取走。基于此种情况,公司遂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介入。  【办案过程】  先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以买受人王某为被告,按揭贷款银行作为第三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此外,为避免客户公司陷入房财两空的困境,遂立即与拍卖案涉房屋的执行法院及案涉纠纷的承办法院沟通联系,对案涉房屋的拍卖款提起保全申请,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诉讼保全及立案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了企业损失。  另一方面,在《担保制度解释》出台前,未对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但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否主张行使抵押权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先为律师通过对比此类案例认为,虽然案涉房屋没有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但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原因系买受人自身过错导致,且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的大证即首次登记已经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客户公司不但享有担保物权,亦享有对案涉房屋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先为律师仍积极与承办法官就争议焦点进行交流,并提供大量专业文章及各法院有关此类纠纷的论述,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买受人王某向客户公司支付待偿款项9万余元,同时客户公司有权就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案涉拍卖款已先行完成保全冻结,客户公司在收到胜诉判决后,顺利领取执行款。  本案件承办律师为肖春律师和杜欣欣律师。  【律师介绍】

04/242023

丁昊昱律师------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成果展示

  案件名称:王立刚诉徐卉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  承办人:杨新涛、丁昊昱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根据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被告向其暂支付2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而被告称该协议只是为了变更股东登记所提交的格式性文件,其价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结果: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结案。  业务成果:  一、案件办理思路  本案被告称该案是由于被告先起诉原告偿还20万元的借款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原告为逃避债务才借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通过对该案涉公司的调查,我们发现该公司经营形式恶劣,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但实际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014年度仅为9万元,原告作为公司之前的股东未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即转让股权。故该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期扭转公司所面临的困境。而所谓的股权转让价款只是对注册资本金的简单复制,因为被告法律意识淡薄,才签下了这样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二、代理意见  1、《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撤销条件。  2、王立刚起诉的目的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  3、本案应追加润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避免诉累及浪费司法资源。  三、案件办理进行的工作  1、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形成初始的答辩思路;  2、查阅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草拟法律文书;  3、与当事人沟通,告知法律风险;  4、进行案件归档工作。  四、案件总结与体会:  该案诉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局进行备案,记载内容清晰明了,且双方也没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被告徐卉波之前也一直在公司实际参与经营,现股权已实际转让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因此该案无论从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的理由来入手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都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客户表示理解与认可。中国古言有云“先小人,后君子”,即使是朋友也应按章做事,切不可因为怕麻烦就省去应有的防范,否则一旦出现纠纷,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巨大的不便,对朋友感情来说也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此外,当事人在套用文书模板的同时应对双方私下所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案件注重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打官司其实也就是打证据,因此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有时候虽看起来有很多理由但证据不足也有可能面临败诉,本案***终双方和解,也是***好的结局。

04/242023

何稼梓律师------合同纠纷案件成果展示

  案件名称:郭晶晶诉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办人:苏东戈、何稼梓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郭晶晶与被告开拓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开拓房地产公司向郭晶晶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按月息3%支付利息,如未能按期还款,逾期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签订协议当天,原告郭晶晶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开拓房产公司100万元。后开拓房产公司到期未能还款,双方又于2015年12月17日达成《协议书》,约定郭晶晶购买开拓房产公司开发的两套商铺,此前开拓房产公司的100万元借款用于抵郭晶晶的购房款。双方又约定若开拓房产公司在2016年3月10前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则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12月17日郭晶晶与开拓房产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开拓房产公司至今未偿还借款,且未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甚至将两套商铺转卖给第三人并进行了预告登记。2016年6月3日,郭晶晶向法院起诉要求开拓房产公司依据约定履行合同。  结果:截至目前,被告另行起诉的案件被法院判决理由不成立  驳回其起诉。  业务成果:首先,本案从原告郭晶晶立案开始,被告开拓房产公司就采用各种手段拖延诉讼程序,化被动为主动,从立案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到本案审理期间又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以显失公平为由,另行起诉,要求撤销两份购房合同。被告在程序中所采用的一系列“诉讼技巧”虽对我方不利,但也可从中借鉴一二。  其次,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双方签订的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能否予以撤销;另外,案涉的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是原告对借款采取的担保行为,能否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04/242023

宋恒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果展示

  案例成果展示  宋恒  律师  案件名称:刘庆文诉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  承办人:杨琳、宋恒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结果:一审胜诉  业务成果:原告刘庆文作为买受人购买正大置业开发的商铺,被告实际交付的商铺层高严重低于合同约定的商铺层高,致使原告合理无法使用该商铺,从而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诉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不是平常所见的逾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而是比较少见的房屋层高问题。合同约定的层高为一层6.5米,但被告擅自将一层房屋中增加夹层,将房屋变为二层,增加了房屋面积,使房屋价款增加,但也使层高降低,导致原告的使用目的不能实现。  办案心得:1、要查找国家规定的商铺层高和净高,看本案房屋层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层高对我方有利,要抓住此要点,使对方无力反驳。3、要强调在原告购***屋时,对房屋的结构和实际层高并不知情,被告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在庭审中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对房屋的结构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