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昊昱律师------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成果展示
案件名称:王立刚诉徐卉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
承办人:杨新涛、丁昊昱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根据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被告向其暂支付2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而被告称该协议只是为了变更股东登记所提交的格式性文件,其价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结果: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结案。
业务成果:
一、案件办理思路
本案被告称该案是由于被告先起诉原告偿还20万元的借款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原告为逃避债务才借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通过对该案涉公司的调查,我们发现该公司经营形式恶劣,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但实际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014年度仅为9万元,原告作为公司之前的股东未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即转让股权。故该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期扭转公司所面临的困境。而所谓的股权转让价款只是对注册资本金的简单复制,因为被告法律意识淡薄,才签下了这样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二、代理意见
1、《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撤销条件。
2、王立刚起诉的目的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
3、本案应追加润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避免诉累及浪费司法资源。
三、案件办理进行的工作
1、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形成初始的答辩思路;
2、查阅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草拟法律文书;
3、与当事人沟通,告知法律风险;
4、进行案件归档工作。
四、案件总结与体会:
该案诉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局进行备案,记载内容清晰明了,且双方也没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被告徐卉波之前也一直在公司实际参与经营,现股权已实际转让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因此该案无论从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的理由来入手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都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客户表示理解与认可。中国古言有云“先小人,后君子”,即使是朋友也应按章做事,切不可因为怕麻烦就省去应有的防范,否则一旦出现纠纷,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巨大的不便,对朋友感情来说也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此外,当事人在套用文书模板的同时应对双方私下所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案件注重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打官司其实也就是打证据,因此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有时候虽看起来有很多理由但证据不足也有可能面临败诉,本案***终双方和解,也是***好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