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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020

疫情影响下,公司股东应该怎么办 ——宋恒

                                ——宋恒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正在让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经历着生存的历练与考验。2019年年初,美团CEO王兴调侃说,2019年,或许是未来10年里***糟糕的一年,也或许是***好的一年。他一语成谶。原以为2020年只是个“困难模式”,而现实是“地狱模式”。虽然各地政府均出台了支持企业经营发展的各项政策,但企业自身的突破与改变更为重要。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和决策者,如何在特殊时期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公司共渡难关,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特殊时期,股东如何行使决策权? 股东行使决策权,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并就决议进行表决的方式。以有限公司为例,其组织架构大多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简称三会一层。股东除了要参加股东会会议之外,有些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的股东,还要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疫情期间,公司经营面临巨大挑战,通过会议形式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决议实属必要。公司出现需要就股东分红、增资、减资、借款担保、股权融资、决定公司管理层人事任免及股权激励等事项进行决议,必须召开股东会。    大部分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作出了规定。在我们的经验中,股东会的会议形式实践中以现场会议为主,在章程中通常没有明确规定。在目前特殊时期,如确属必要必须召开会议,可采取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传真等方式发送会议通知,并保存已通知到所有参会人员的证据。会议形式可以通过微信、钉钉、视频电话等实时通讯方式召开。关于表决形式,无论何种会议形式,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对审议事项均应当明确表态,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经统计后形成决议并由参会人员确认。会议的召开过程应全程视频录像。在条件允许时,再由参会人员对纸质会议决议进行确认并签署。     二、特殊时期,股东如何帮助公司在困境中发现机遇 此次疫情对旅游、餐饮、线下教育、实体门店等面对面的行业,都会造成较大影响。南方的春节素有花市传统,北方的春节则有庙会传统,很多从业者一年的收入就靠春节这几天,突然之间,一场疫情把一年的期望和一年的收入都化为乌有。 与此同时,像短视频、在线游戏、社交等能够线上化、IP化的行业则迎来利好。手机游戏王者荣耀单日的充值竟有20亿元之多。 正所谓:危机与机遇并存。例如:在2003 年的非典疫情时,呷哺呷哺在北京只有几家店,借非典疫情,他们迅速抓住机会,给自己的产品定义为“比快餐更正式、比正餐更便捷”,利用这种分餐方式,打造爆款产品;再通过现金流预售的方式,比如存 500送1000 的方式,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快速搭建连锁结构,成功在香港上市。     除了呷哺呷哺,非典疫情同样成就了蓝月亮。非典疫情爆发,国内消费者对于个人卫生的重视达到了近似“恐慌”的程度,蓝月亮通过捐赠等公益活动以及线下洗手活动推广,快速打开洗手液市场,在洗手液与蓝月亮间划上等号。后来在宝洁、联合利华、纳爱斯、立白四大日化巨头在洗衣粉市场打得火热时,顺势推出洗衣液,一下又做到市场***。 作为股东,应在疫情中学会观察和分析,分析你所在的行业、上下游产业链、消费对象、可以类比的行业都发生了什么事情,对你所从事的领域会带来什么影响,并从中发现机遇,利用新技术和新工具尽快弥补因疫情耽误的时间和商机所造成的损失。祸兮福所倚,人生处处有转机。     三、特殊时期,股东如何帮助公司缓解现金流压力? 1、暂缓分红。 疫情使公司面临巨大的现金流压力,除了各地政府的帮扶措施外,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暂缓分红。  如公司股东(大)会已作出分红决议但尚未实际分配,鉴于疫情 对公司未来的影响,股东(大)会可再作决议不予分红,将盈余资金为公司所用。但该方式对有限公司较为适合,因为有限公司股东通常较少。如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拟通过此种方式进行,操作起来较为困难。 2、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及担保。 为解决公司现金流问题,股东可向公司提供借款。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应当遵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关于利率等的规定。在借期届满,股东可收回借款***。为规范流程,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 3、增资 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可以由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由新股东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发行新股方式增加股份,既可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由原股东认购。不论是何种形式的增资,都需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及手续。当然,此时的增资款都应实缴到位。 4、股权融资 公司股东配合公司开展股权融资,主要方式有股权质押融资、公募或私募股权融资等形式。如果公司的商业模式或产品具有竞争力,获得投资人的青睐不是问题。股权融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如何确保企业通过股权融资方式度过疫情,还能实现对赌目标,是股东所要着重考虑的。同时,在疫情期进行股权融资,可能被投资人趁人之危,切不可仅仅为了解决资金压力,就贸然签订对赌协议,以免对赌失败,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甚至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四、特殊时期,股东如何帮助公司实现转型? 随着各地陆续复工,疫情对行业的影响进一步显现。疫情倒逼之下,各个行业正积极行动,一方面设法止损自救,另一方面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和企业转型。为保障现金流,餐饮业开始转向销售食材、半成品,西贝、云海肴等品牌门店增加了外卖和菜站服务,与电商平台积极合作,减少损失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附近居民在特殊时期的生活需求。面对线下客流冷清、物流还未完全恢复畅通的现状,各地的实体店铺开始启动或加快拓展社群销售和线上销售的脚步。在许多城市,品牌实体店和线下商铺正努力通过微店、小程序等渠道引导顾客转向线上购物,号召消费者云逛街、云上课、云健身。 在此特殊期间,在线教育、线上办公、自媒体、短视频、无人配送等领域的需求迅猛增加,疫情造就了独特的社会消费环境,因此股东可根据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产品特性,依托互联网帮助公司进行转型升级。更可以通过公司并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能使公司***低成本的实现多元化发展。 ***后,面对疫情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先为律师向公司及股东提出如下建议: (一)、保持对现金流变动的关注,做好企业自身发展和社会责任的统一。要测算现金流在销售短期递减,而租金、人力费用等固定的运营成本与管理费用不变的情况下,可能对公司业务产生的影响。 (二)、保持对疫情动态的及时关注。提前了解自身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员工节后是否可以正常返工,判断能否正常交付产品与服务,同时要建立更敏锐的前中后台联动机制。如处在疫区的仓库不能正常发货等,要早做排查,做好预案。 (三)、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在疫情的警报没有解除之前,远程办公将中长期存在,甚至有些员工在家办公会持续到到3月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千万不要等。不需要去用一些所谓的特别的高大上的一些软件和设备,现在企业微信、钉钉等,都为我们实现在家办公提供了可能。 (四)、在此特殊期间,股东之间应以公司利益为***高目标,齐心协力,摒弃前嫌,避免公司决策出现僵局,共同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五)、要持续关注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关怀员工福祉的企业更容易在困难时期形成内在的合力,增强企业凝聚力,从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02/262020

先为解惑|疫情期间,帮您远离刑事法律风险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已进入关键时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民上下同心、众志成城、力克时艰。但总有一小部分法盲或贪图钱财,试图乘疫情灾害“发个财”;或逞强耍横,拒不服从政府管理,对执勤公务人员恶语相加,甚至暴力伤害;或报复社会,如有的明知自己是病毒感染者,仍拒不接受隔离以致病毒扩散等等,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我们梳理了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严重违法行为及可能触犯的罪名,以期教育公众,预防犯罪,尽快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歼灭战。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渎职、失职行为的刑事责任 Q: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渎职、贪腐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人员的不同身份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可以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罪。   二、公民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行为的刑事责任 Q: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仍故意去人多的地方,想让更多的人感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类行为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高可判处死刑。   Q: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类行为如果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目前,新冠状病毒被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管理。我国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种:鼠疫和霍乱。此前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管理的有: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   Q: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组织大规模聚餐、玩乐等群体性活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Q:对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生产销售医用、生活物资活动中的刑事责任 Q:生产、销售劣质、不合格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或者收集废弃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简单处理后再销售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Q:商家为牟利,大量囤积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紧缺防疫物品,高价销售,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Q:以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捐助新冠肺炎病人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用品、捐助新冠肺炎病人等名义,诈骗公私财物六千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四、传播谣言行为的刑事责任 Q: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发朋友圈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消息而转发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当然,司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对这样的行为应保持审慎态度。】   五、其他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Q:为了恐吓他人、报复他人,投放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Q:带众人强行冲开依法封闭的高速公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类行为属于聚众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其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扰***通秩序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Q:在人流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威胁、辱骂社区防疫人员劝阻,是否成立妨害公务罪,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具有行使公务之实,而非仅仅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目前很多村委会、村委会派出的在村、小区门口测量体温、例行登记的人员,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Q:在救治过程中,患者或者家属殴打医务人员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出于报复、发泄不满等目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高可判处死刑。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Q:多次强拿硬要防疫物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Q:利用广告虚假宣称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可以预防、抑制新冠肺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Q: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人员,将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救灾、救济等款物挪作他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上述人员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Q: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国家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故意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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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条件下企业涉外合同违约风险防范

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  李金祥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2019年中国外贸进出口规模达31.54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4%;其中,出口17.23万亿,同比增长5%;进口14.31万亿,同比增长1.6%;实现贸易顺差2.9万亿,扩大25.4%。就洛阳市而言,2019年外贸进出口总值154.6亿元,其中进口21.3亿元。在贸易主体上,民营企业进出口97.7亿元,继续成为拉动我市外贸增长的主力。在贸易商品上,高新技术产品进口值超过1亿元,出口28.9亿元。在贸易对象上,欧盟、东盟、美国、巴西和韩国为我市五大出口市场。其中对欧盟和巴西分别出口26.8亿元和9.2亿元,欧盟、几内亚、东盟、俄罗斯和日本为洛阳市五大进口市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疫情爆发后,当地时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塞在日内瓦举行新闻发布会,说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当传染病疫情满足相应条件时,总干事有权认定疫情构成突发事件。自《国际卫生条例》2007年生效以来,世界卫生组织曾多次发布有关疫情为突发事件。认定某种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旨在动员更多国际资源应对疫情。 新冠疫情爆发及相关防控政策实施以来,已经导致相当数量的外贸企业***停工停产,或者***将订单推迟。尽管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强调世界卫生组织不赞成甚至反对对中国采取旅行或贸易禁令,但仍有一些国家我行我素,1月31日下午3点30分(美东时间),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亚历克斯·阿扎尔(Alex Azar)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命令,将武汉新型冠状病毒定为公共卫生紧急状态,并采取***旅客入境美国的措施。该等***措施无疑将影响我国涉外合同的如期履行,而相关国家海关对中国商品采取的清关***,对于我国货物出口也势必造成严重打击。 鉴于该等情况,我们不能不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多项应对举措。 一、关于不可抗力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经办律师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指不可抗拒的力量,既包括自然力量,如:火灾、山洪爆发、地震,也包括社会力量本身,如:战争、政府发布的禁令、命令,它是一种客观、强制性的外在力量,是一种强制性的外在力量本身,是针对合同而言的。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需要及时行使通知义务,提供证明,并且需要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其次,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 )》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1 )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2 )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被确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世卫组织对流行病的一种较***别的预警,意味着该事件“严重、突然、不同寻常、意料之外” ,同时对公共卫生的影响“超出国界”,并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据此,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严重、突然、不同寻常、意料之外的特点,那么也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第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世卫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因此如果产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争议,要根据“ 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9条第(3)、(4)、(5)款的规定,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卖方应当在***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一旦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卖方应当及时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同时,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仍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二、关于涉外合同违约风险的应对思路 针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众多外贸企业不可避免的面临着涉外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违约纠纷的情况,建议从如下方面进行应对: ***、相关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政府可在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方面提供各种便利。 中国贸促会于2020年1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出《“万众一心迎挑战、众志成城战疫情”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与您同舟共济度时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企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同时为了***大限度减少***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当地贸促会联系***。 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用以减免违约责任,尽可能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 在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过程中,企业需提交佐证材料包括: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而这些材料的取得无疑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协调。 其次,相关企业应充分引用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向相对方解释免责或减轻违约责任。 1、应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若已经在合同中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中止履行、解除合同或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不论如何,首先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发生此种疫情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同时建议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依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主张此次肺炎疫情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 3、应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保留好证据。依据合同约定或《公约》规定,企业应当在***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其次,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后,作为实际受影响的企业保留好各种证据也是必要的。 第三,企业应当及时采取自身能自救的措施,包括1、排查在手订单,及时与买家沟通延长交货期限;2、提前安排运输,关注物流风险;3、梳理上游客户,关注供应链风险;4、敦促买方履约,关注收汇风险;5、寻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等机构的帮助,向海外买家追讨等,这些措施可由政府部门向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加以警示或在法律咨询中由***人士提醒。同时海关税务部门依法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相关部门为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争取港口延长免箱费或豁免滞期费、减轻库场使用费等,从政策层面对企业进行实际支持。 若非诉讼途径仍然不能解决合同违约引发的争议,相关企业可把通过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寻求司法救济作为是***后的选项。     2020 年02 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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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为解惑丨疫情特殊期,我的合同怎么办?

         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本次新冠疫情对各类合同的履行均带来了多方面的深远影响,供应商无法如期交货、建设工程无法按进度完工、商品房无法如期交付使用、预定的服务无法提供(预订年夜饭取消、航班酒店旅程取消)、进出口贸易受阻、能否主张保险赔付、企业经营异常业绩达不到预期从而对赌失败… 发生此等违约情况时,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如何降低损失?如何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避免损失扩大等? 结合时事政策、案例及学说,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是的。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2020年1月24日,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暂停举办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通知》;2020年1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2020年2月3日,洛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印发全市企业复产“返工”人员科学防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结合上述文件并参考***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对非典疫情(SARS)的定性及有关案例,考虑到此次疫情的社会效果,民事行为中因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己方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相应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或根本违约的,或由于政府下达的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政令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或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法》117条及118条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一方当事人因为此次疫情影响而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 一、日常生活领域 问题1:交纳的“年夜饭”定金能否要求饭店返还?酒店预定了婚宴能否改期?已经在网上购买的高铁车票可以退改吗?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客观条件已经不可能组织人数众多的聚会。因此,双方协商解决,退还定金或者是延期消费较为符合公平原则。现实中,酒店行业因本次疫情遭受重创,全部接受退订,尚未发现有拒绝退还定金的情况。春运期间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出行,铁路部门接受无条件退票,不再收取退票费用。 问题2:已经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法如期启程,如何处理? 首先可以参照订票的官方出具的退改保障政策,携程、同程、美团等许多家平台已出台内部政策并倡导国外酒店、航空公司支持全额退款。之前有合同进行相关约定的,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其次,因目前国家文旅部出台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因此出境游目前无法履行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二)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二、商业用房租赁领域 问题1:承租方能否以发生疫情为由解除商业租赁合同? ● 电影院、网吧、餐饮行业以及一些联合办公机构等到店体验类的快时尚行业,属于公共场所,因新型冠状病毒事件影响及政府倡议管制等,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疫情期间的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担; ● 游戏、软件公司等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居家办公,影响较小,不构成《合同法》上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 从事宾馆行业的房屋租赁协议,除宾馆大堂和餐饮企业外,宾馆房间并非为公共区域,且有的地方还有隔离需求、政府征用、旅客留滞等情形发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 从事生产型企业的厂房租赁关系,应结合是否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有行政命令以及何种行政命令、实际损失多少来作出判断。 同时,提醒房屋承租方:若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问题2:承租方能否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要求减免租金? 结合因“非典”原因造成租金损失支持减免租金的案例(1、案例案号:(2008)洛民终字第2021号;2、案例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275号;3、(2018)晋04民终2272号;4、案例案号:(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5、案例案号:(2018)鲁06民终268号),受疫情影响大部分法院支持减免租金。 但如果承租方在疫情出现前就已经迟延支付租金,因承租方违约在先,新型肺炎疫情发生在后,其无权依据新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求免除相应期间支付租金的义务。 律师建议: 对于承租方应:1、主动与出租方协商租金的减免方案;2、及时向出租人报告疫情对经营的影响,例如营业收入、经营支出、客流量、损失等,并保存相关证据;3、认定租赁合同履行不能的,应积极与出租方沟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出租方应:1、加强与承租方的沟通,掌握租赁物的实际经营状况;2、关注行政部门发布的与疫情相关的行政规定和措施,与承租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防止强行开业;3、稳定租赁关系,根据疫情对出租物业经营情况造成的实际影响,及时签订书面补充租赁合同。 三、商品房买卖领域 问题1:购房者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者能够证明此次疫情确实直接造成其不能正常支付购房款的,如被隔离救治无法支付款项等,即可以免除疫情期间的违约责任。否则,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问题2:因疫情未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购房者是否应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人员、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等五类人员,可以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具体如何操作,以各大银行发布的细则为准。对于符合延长还款期限的人员,银行在给予购房者合理还款的期限内,应当兼顾开发企业的利益,不应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3:开发商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受疫情影响,开发商交房问题面临严峻的考验,结合“非典”时期法院审判实践,区分情况说明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发生前,此时根据《合同法》***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发生时或疫情发生后的日期,因疫情政府采取防控措施或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如:因防治疫情政府要求延期复工期间、工地出现“肺炎疫情”病例,被政府下令封闭、或政府明令工地不得开工、或政府因疫情影响明确暂停对项目的相应验收等,由此造成的逾期交付,开发商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该段期限间内的责任。         除前述行政管理措施外,如非政府措施导致的工人不到位、材料采购困难等造成工期滞后,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此影响造成的交房延期存在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可能。        (3)《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疫情发生时或发生后签订,开发商普遍可以预判疫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此时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开发商主张免责难以被支持。  律师建议 :    对于开发商应:1、 搜集政府部门防控疫情文件,包括政府延期复工的通知、交通运输管制规定、人员流动的管理措施、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工地施工的规定;2、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取证、搜集开发商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关于疫情影响工期的往来函件;监理单位关于现场无法施工的监理日志等;及时向对方发送通知,告知相对方发生疫情可能对合同履约造成的影响。 四、保险领域 问题1:如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赔付?哪些保险可以赔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         商业医疗保险,通常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赔付。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赔付,在社会医疗保险赔付后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如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费用社会保险报销差额、住院补贴等,均可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赔付。         重疾险,只能赔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并且要达到相应的赔付条件。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以,新冠肺炎不能按照已约定的病种进行赔付。但是,如果是因新冠肺炎引发了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或者达到某种疾病状态,如中度昏迷、深度昏迷、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等,是可以理赔的。         寿险,只有达到身故或者合同约定的残疾标准才可赔付。        意外险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观事件”,因肺炎本身属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事件”,因此意外险不予赔付。         问题2:投保人签保险单并缴纳了保费,因疫情原因未签订书面保险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按照保险销售流程,在出售一份保险时,保险公司代理人会对投保人介绍保险条款主要内容,保险条款通常为***格式条款。在投保人签投保单并交纳保费后,等于投保人已接受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要约,投保人交费行为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要约而做出的承诺,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书面保险合同只是对双方已经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此时发生举证责任倒置,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收取保费后原则上可以认定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建议: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根据此次疫情出台了相关保险政策,如取消诊疗项目***、取消免赔额、取消定点医院***等,请在保险理赔时予以重点关注。  五、生产制造领域 问题1:企业因疫情无法向下游供货,能否直接通知上游供应商,由于“不可抗力”,解除采购合同而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具体评估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具体要看是不是完全因疫情造成,以及是否确实到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程度。而不能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简单认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2::发现上游供应商企业可能因为疫情无法供货了,应当如何处置? 建议采用书面《问询函》的形式与上游企业沟通了解是否无法供货及其原因。若上游供应商确实因疫情影响其正常生产,无法履行合同,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与上游企业协商解除合同,并就先期合同履行中的收货交付、付款对账等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商业备忘录》),便于后期工作开展。 六、建设工程领域 问题1:建设工程受疫情影响,工期是否顺延?各方损失应如何分担? 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7.3.2条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1条对不可抗力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计价规范规定)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问题2:固定合同总价的承包方式下,因疫情原因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调整材料款? 如果各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调整材料款。通常人民法院会以地方政府部门价格调整文件作为依据,结合上涨幅度综合判断后进行自由裁量。 律师建议: 对于承包人应:1、收集固定不可抗力以及现有损失的证据,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发包人、监理,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2、书面提出工期顺延及工期索赔;3、确属于无法履行的,应及时协商解除。 对于发包方应:1、友好协商,共克时艰;2、梳理分包、分供合同约定;3、慎重更换分包、分供方。 七、外贸领域 问题1:因为疫情原因,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义务? 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另,外贸公司主张不可抗力事由时,外贸公司可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的线上认证平台,开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但应根据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昆山贸易促进委员会、舟山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均已经开始办理疫情“不可抗力证明书”。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律师建议: 对于进出口企业应:1、关注履约风险,排查在手订单;2、关注物流风险,提前安排运输;3、关注供应链风险,及时做好预案;4、关注收汇风险,敦促买方履约。 八、投资领域 问题1:疫情是否能够构成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不可抗力? 鉴于全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对新冠疫情启动一级响应措施,国家亦把此次疫情纳入乙类病毒,采取甲类措施进行防控,目前倾向于认为新冠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然而,就对赌纠纷而言,其和一般的商事合同义务有所不同,能否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而减轻甚至免除融资方的责任还要从业绩承诺无法完成的原因力层面来分析。业绩承诺无法完成可能受到目标公司本身经营不佳、面对新冠疫情没有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等多种因素影响。业绩承诺条款中通常包含的是融资方利润指标义务、核心业绩指标义务或者上市期限业务这三类义务。而今年初新冠疫情的发生,或多或少会为融资方完成这三类义务蒙上阴影,融资方亟需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前提早作出应对。 同时,鉴于商业实践中,因为融资方相较于投资方一般而言谈判地位较低、或者是融资方急于取得资金而有时会忽略合同条款中对己方的保护力度,很少见融资方单独为自己设定业绩承诺实现过程中的豁免条款,其只能通过一般性的不可抗力条款对己方予以保护。 律师建议: 对于融资方应:1、评估新冠疫情对于其业绩承诺达成的影响;2、如确认业绩承诺确因疫情无法达成,应尽快通知投资方,以完成法定义务;3、及时收集证据,证明疫情对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4、披露其关切的文件,打消投资方的顾虑。 对于投资方应:1、及时了解企业的财报,企业的经营状况等;2、如确认业绩承诺确因疫情无法达成,则建议投资方在评估现状的基础上,积极与融资方进行沟通,本着公平、双赢的原则,与融资方达成补充协议或者由融资方提供其他增信措施;3、关注自身的资金流。  

02/262020

先为解惑‖疫情影响下,我的信用卡帐、银行贷款怎么办?

                       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  吴洁 如果您出现信用卡账期内无法还款、住房按揭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况,以下规定您知道吗? 1、问:信用卡逾期还款的经济后果? 逾期还款有***低未还款部分的5%滞纳金、账单全额罚息(日息万分之五,消费当日开始计息,按月计收复息直到***还清为止)。 2、问:信用卡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 如果信用卡超过3个月不还款,银行可请律师向用户发出律师函,冻结持卡人所持信用卡,仍不还款的,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费用将由持卡人承担,并将持卡人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 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催款两次以上,拒不还款且欠款金额超过1万的,法院会认定为恶意透支,依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来量刑。 3、问:疫情影响下,信用卡逾期还款有什么政策? 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下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律师建议,您可以: 1.申请延期还款。具体为本期已出账单的金额延迟到下一个账单日,无任何利息和其他费用,可以在***后还款日到来前提出申请,客服做登记即可,没有短信和APP提示。可以简单理解为延后30天还款。 2.***低还款。如果不愿意整体账单延迟还款,也可以选择***低还款,这个***低还款在下一个账单日之前的这段时间,没有偿还的本金,不会产生利息。 建议大家通过电话客服申请,需要提交肺炎影响的证明,比如小区封闭的通知,隔离的通知书等。      2020年2月1日,西贝贾国龙的一篇专访:“西贝贾国龙:疫情致2万多员工待业 贷款发工资也只能撑3个月 ”。正常运行的企业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现金流仅够维持1-2个月,即使是象西贝这样的知名企业,仅靠企业自身的现金流储备也不能覆盖此次疫情的中长期影响。面临疫情,我们的银行贷款怎么办? 问:企业贷款逾期会有哪些影响和后果? 1、产生罚息,加收50%的利息费用 2、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今后的贷款和办理信用 3、无法享受贷款优惠,甚至已申请不到贷款  4、银行发律师函,法院起诉,判决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 问:疫情影响下,国家和地方对企业贷款有什么相关政策? 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文,明确: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 2020年2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20〕5号文,强调通过以下五项举措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强化企业信贷支持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3、强化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力度4、加大还贷周转金支持力度5、强化地方类金融机构支持作用。 律师建议,如果您的企业出现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您可以: 1、 向银行提出增加授信的支持。在西贝贾总发出现金流吃紧的信息后一周,获得了浦发银行4.3亿元的授信,其中1.2亿元已于2月7日到账,用于支付将要发出的员工工资。党和国家对实体经济又有扶持政策,企业要主动去主张合法权利,主动争取扶持政策落到自己头上。记住,爱哭的孩子有奶吃。 2、 向银行提出延期还款、展期、续贷的申请。借贷合同为双方合意,合法有效,疫情爆发后,借款人无法及时还贷,但并非说疫情爆发就可以随意违约,存在客观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时,现行法律和政策鼓励双方协商延长相应还款期限,同时对金融机构提出对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的要求。企业应及时向申请展期、续贷。 3、 向银行提出降低贷款利息的申请。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向银行提出降低贷款利息的申请,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重新约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 采取慢支快收的原则,管理企业的现金流,向原料供应方提出延长付款周期的申请减少暂时的现金支出,以降低价格、收取预付款的方式加快资金的回流。以牺牲利润、团结合作的原则,与上下游企业的共渡难关。    

02/262020

先为解惑丨疫情期间,我的官司怎么办?

   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  王怡玢 问题1:疫情期间,我不能及时起诉,会不会过诉讼时效? l 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您因此次疫情的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可能包括: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被隔离、封路或其他疫情衍生原因。 l 上述疫情影响消除后,您应当及时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届满。 l 若此次疫情并未对您行使请求权造成障碍,例如您的活动能力并未强制受限或法院开通网上立案通道等,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l 本处理方法同样适用于:申请执行、申请仲裁等。   问题2:疫情期间,我不能按时上诉,期限过了怎么办? l 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您应在疫情影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 l 您需要准备疫情期间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l 本处理方法同样适用于:申请再审、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费用缴纳、举证等。   问题3:疫情期间,我无法参加庭审怎么办? l 人民法院通知延期审理的,从其通知;通知书面、网络视频等方式审理的,注意庭审时间和方式,及时参加。 l 人民法院未通知的,建议您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确认庭审时间和方式。 l 若无法按时参加庭审,您应在疫情影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l 本处理方法同样适用于:仲裁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开庭等。   问题4:疫情期间,财产保全我要申请续封怎么办? l 若无法按时续封,您应在疫情影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l 在此期间,若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该财产,您续封后的清偿顺位落后于上述债权人。   附:洛阳中院发布的《温馨提示:洛阳两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关闭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有关洛阳市两级法院地址及联系电话、网上立案、调解指南请点击“阅读全文”查看。 疫情防控,我们与您同在 用法律做您坚实可靠的守护者

02/262020

先为解惑 |支持疫情防控,哪些税费可以减免?

问题1:捐赠现金和抗疫物品可以减免税收吗?捐赠物品的价值怎么确定? ●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货币捐赠以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物品以公允价值为准。建议保存购买物资时取得的以捐赠者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物资价值时提供参考。 问题2: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用于抗疫的,需要缴税吗?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笔者提醒您注意,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捐赠行为,只有收取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票据才能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公益性捐赠票据指的是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问题3:单位发放给员工的药品、口罩等防护用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4: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相关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5:运输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 免征增值税。 问题6:为了应对疫情,生产抗疫物资的企业扩大生产而新购置相关设备的,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问题7: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有什么优惠政策? ●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先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问题8:对保障生活物资供应的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9: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亏损严重,有什么优惠政策?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 ● 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造成损失、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受当月征期***,全月均可缴纳。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 ●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 争取房租减免。

02/262020

共克时艰 不忘“充电”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坚持“不出门、不添乱、在家为国做贡献”的原则,使得2月3日成为许多公司启动远程办公的***天。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也不例外,通过公众号告知客户“我们在线开工,随时提供服务,尽吾所能,护您前行”。经过一周的网上办公、在线答疑,先为团队很快就从假期的放松状态转入紧张的工作学习之中。 为践行“励精图治、有所作为”精神,使大家在家也能共同学习业务知识,经过紧张准备,本所率先开启网上课堂模式。2月7日下午,正值本所例行学习培训时间,大家快速配备“钉钉”网上学习办公软件,下午三点,先为所***网课-《九民纪要之公司篇一》由李琰主任准时开讲,同仁们在网上济济一堂、认真听讲。课堂上,李琰主任对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公司利益分配、股权回购、股东出资形式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也引发了大家在屏幕上的积极探讨和研究。虽是首播,但是反响特别好,大家纷纷发朋友圈表达赞赏和受益,并要求实施常态化学习,希望保持枕戈待旦,为顾客提供***、精准的服务。 非常时期,不忘充电。疫情面前,“先为人”晴耕雨读,不慌不忙,坚定信念,做好本职,力图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02/262020

先为解惑丨疫情特殊期,怎样才是善待员工的正确姿态?

苏东戈  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 问题一 春节放假遭遇延期,延迟复工撞上加班,员工工资如何计算? ● 2020年1月24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1月25日--1月27日 属于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上班应支付300%加班费; ● 2020年1月28日--1月30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1月31日--2月1日 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支付工资,若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2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3日--2月7日 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支付工资,若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8日--2月9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10日--2月29日  若复工,按正常上班计算支付工资。若继续停工,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正常支付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则应发放生活费。   问题二 员工需要隔离观察,应当给予什么待遇? ● 确需员工完成相应工作的,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按正常上班计算支付工资。● 可以暂时不安排工作的,优先考虑让员工休年休假,照常发放工资。若年休假不够,剩余期间可以按照事假对待。● 可以暂时不安排工作的,还可考虑安排员工调休,即先行休息,待观察期满后再补出勤,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问题三 因疫情防控需要确需安排员工加班,加班时间需要受***吗?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四种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种情况安排员工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 问题四 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在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间到期的,如何处理? ● 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五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裁员?可否推迟发放工资?可否通过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少发放工资? ●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在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 可与员工协商一致缩短工作时间,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低工资标准。   问题六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 没有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企业根据工时及相关制度支付即可。   问题七 员工工作期间或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 应当视为工伤,按照工伤待遇处理。   问题八 员工拒绝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 员工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员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12/312019

新年寄语——十年

    每年的年终岁末,总有应该说点儿什么的感觉。     二十一世纪从一字头到二字头的跨越,随着近期很流行的一句话到来:2019年,是过去十年***坏的一年,也是未来十年***好的一年。听起来是不是特别丧。         是过去十年***坏的一年吗?对于律师行业绝对不是,这一年,我看到的是律师行业在经济社会和司法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行业人数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快速增加、主动适应市场需求的法律服务产品层出不穷、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开始广泛适用,律师行业在过去的十年里稳定快速的发展,2019年是硕果累累的一年。 是过去十年***坏的一年吗?对于先为律师事务所来说,绝对不是。这一年,我们对律所重新装修,为律师和客户打造更加温馨、舒适的环境;我们加强培训和自我提升,着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我们引进人工智能法律产品,对新老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我们积极研究新的服务产品,向客户提供法律体检、合同审查、法财税一体化管理、动态合伙股权等专项服务;这一年,也是我们获得***、省级、市级各类社会荣誉***多的一年, 2019年是我们战略清晰、集体发力、收获满满的一年。 过去的十年,是先为所越来越好的十年。 是未来十年***好的一年吗?可能是。不努力、不发展、不适应变化,美好未来不会自动到来。 律师行业是都市经济的配套行业,在我国已经进入万元美金时代,经济面临瓶颈和转型压力的情况下,律师行业不可能脱离总体经济下滑的形势一骑绝尘;国家法考通过率大幅增加、海南省试点社会资本进入律师行业,准入门槛的放水必然带来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人工智能的广泛适用和法律服务公司的低价扫荡对低技术含量律师服务的冲击日益凸显;大型律所逐步下沉向中小城市设立分所对地方性中小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资源和律师人力资源的体系带来巨大变化。     2019年的***后一个月,法律的更新是波涛汹涌,猛烈之程度是律师制度重建40年罕见。民法典还存在一些变数,但是一个民九就够律师啃的了。民诉证据规则是律师必须精通的。刑诉法官***会议纪要还没有来得及粗看,证券法就修的面目全非了。证券法的修改,改变了上市公司的很多规则,上市公司是所有公司的标杆和榜样,上市公司的示范作用也会改变普通公司的许多规则。公司挂牌上市***推行注册制给律师事务所带来喷薄业务的同时,对律师事务所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违规处罚更会是强标准。 2020年注定是律师业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所有律师无论是什么大中小咖还是老中青小白都殊路同归,全部回到了学生这个身份,某一层意义上所有律师在大规模修法面前被重新平等了一次。2020年对年资高的律师尤其是年龄大的律师是一个挑战年,路径换了、地图换了,原来倚老卖老年纪优势成为了年纪劣势。2020年是青年律师充满希望的一年,学习能力强的青年律师可以弯道超越的一年。律师行业“学习力就是竞争力”在2020年突出彰显。说一千道一万,律师行业***就是硬道理。手艺不丢,日子长久。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新的一年,是抓住机遇勇立潮头还是被时代抛弃在沙滩上;是奋力一搏赢得弯道超车还是得过且过被逆袭超越;我们坚信,2019不是未来十年***好的一年,2019是新的起点,以后的日子,仍然是酸甜苦辣,仍然会是惊喜惊吓不断,仍然会是不进则退,仍然需要砥砺前行。一切取决于你和我。 2020,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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