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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为专题 | 罗翔火了,B站及UP主是否侵权了?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13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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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玢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粉丝经济的兴起,视频剪辑和制作已经不断普及,短视频网站以其制作门槛低,内容丰富等特点快速占领市场,形成新生代互联网流量主力军,但也正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平台上传视频,导致监管困难,存在大量短视频侵权行为,本系列文章拟以哔哩哔哩网站(www.bilibili.com,简称B站)中的短视频为例,从法律角度看看各类UP主们是否会面临作品下架、封号、索赔等生存困境。

本文首先介绍技术含量***低,存在量***大的搬运类UP主,该类UP主的主营业务就是将国内外的视频资源转载或经简单剪辑后上传至自己的账号内供广大网友观看。近日***热门的搬运类UP主中,罗翔老师视频的搬运号就不得不提,如果你***近逛B站,大概率已经看过这个四处散发魅力的男人。B站中搜索“罗翔”,可以看到众多UP主上传有罗翔老师在厚大授课时3-5分钟的精彩片段,这些片段的播放量高达几百万次。那么这些UP主的行为“存在即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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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翔老师课程视频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是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罗翔老师以口述的方式进行授课,所讲授的内容是罗翔老师创作后通过口头语言传达而形成口述作品,从而受著作权的保护。

在罗翔老师授课的过程中,采用录像的方式将该教学过程进行记录,但该记录行为并不具有***性,属于录像制品而非类电影作品,制作者仅享有录音录像作品制作者权而不享有著作权。

2、罗翔老师是否享有著作权?厚大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

除了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罗翔老师授课内容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特别约定,其著作权应当由罗翔老师本人享有。

什么是法律特别规定呢?经查阅可知,罗翔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如果罗翔老师为完成政法大学教学任务而录制的课程视频,罗翔老师享有著作权,但政法大学可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政法大学同意,罗翔老师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什么又是合同特别约定呢?经查阅可知,罗翔老师也是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的法考授课老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厚大公司委托罗翔老师录制课程视频,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罗翔老师,厚大公司可在特定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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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搬运行为,UP主是否构成侵权?侵犯哪些权利?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UP主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UP主将他人短视频内容搬运至自己短视频账户,使相应作品被置于信息网络中,属于提供作品行为,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这些UP主虽不是直接转载,但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视频进行“掐头去尾”“logo打码”“分段剪切”等方式处理后再转发,同样是侵权行为。

4、对于搬运行为,B站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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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侵权视频由UP自行上传,B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即当B站只提供空间服务时,其平台上的作品被告知侵权后,B站有删除的义务,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B站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B站不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原则”有一种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网络服务商不进行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话,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通知,也应当推定网络服务商知道第三方侵权。作为B站用户不难发现,通过算法推荐等方式,当我们在观看完搬运类UP主提供的短视频后,B站会自动在观看页和首页推荐类似内容,而即便是未观看过罗翔老师视频的用户,也可能在首页推荐中看到相关内容,此行为属于对相关影视作品进行主动整理、推荐的情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B站应知UP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却仍然通过网站传播提供服务,不仅不适用“避风港原则”,而且构成帮助侵权,一旦被权利人追究,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大家可能会好奇,既然是侵权行为,为什么这类视频还会长期大量存在呢?笔者认为,首先,此类视频客观上提升了厚大公司和罗翔老师等著作权人的知名度,著作权人在与搬运类UP主没有实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进行维权;其次,短视频制作者多为个人用户或者自发组织的制作团队,对版权意识不强,维权成本高等原因也会导致著作权人暂时不进行维权。但应当明确的是,权利人不维权不代表行为人不侵权,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始终是悬在搬运类UP主头上的利剑,建议广大搬运类UP主要么联系权利人取得授权后再行转载,要么发挥自己的创造力自行创作,否则当利剑落下,流量散去,面对的可能就是下架、封号和法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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