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团结进取的
高素质律师队伍

  【企业理念】  “先为”—-—语出《孙子兵法·形篇》之“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律所名取“先为”,意指:作为律师对待法律事务要象作战一样,先要创造条件、不会被对方所战胜,做到有备无患,然后再寻机破敌、战胜对方。  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4月,是洛阳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1号国宝大厦27楼,为洛阳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定的“九星级律师事务所”。  本所现有从业人员53名,9位合伙人律师执业经历均在十年以上,不但执业经验丰富,且在业界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律所主任杨新涛担任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部分律师担任洛阳市政府特聘法律顾问、洛阳市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委、律协工委、法学会理事,法院专家组成员等多项社会职务。执业律师中多人具有硕士学位、经济师职称、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具有中、英、韩多语种工作能力。单位多次获得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等称号外,2019年我单位被河南省评选为“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法律服务基地”,2020年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河南省律师行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先进单位”;律师个人先后获得全国优秀党员律师、河南省优秀律师、优秀党员等荣誉。  本所创立之初就着眼于新兴法律服务市场,提出在保持传统诉讼专业优势的基础上,致力于以非诉讼手段为主向客户提供包括法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在内的全程多方位服务理念并为此不懈努力。作为一家以提供公司治理、金融证券、国企法务、涉外商务等法律服务为专业特长的综合性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拥有一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团结进取的高素质律师队伍,承办了多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事务,为企业改制、公司并购重组、企业挂牌、新三板挂牌、股权投资、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法律需求,本所根据律师专业特长,采取由合伙人牵头、律师及律师助理分工合作的团队作业方式。对于重要客户的重大法律事务,本所采取集体研究模式,必要时会商专家顾问团,为客户提供高效、准确的法律服务。  “客户的信任是先为人智慧放射的天空”。先为律师团队以良好的职业品德、高度负责的执业态度、精湛的业务技能,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了委托方的经营竞争力和管理执行力,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和信赖,成为众多企业在新经济时代的优质合作伙伴。
关于我们
  • 2010

    律所成立

  • 43

    资深律师

  • 2000+

    客户好评

  • 2000+

    服务案例

  • 10+

    10多种服务领域

  • 48H

    48小时内回复

为律师提供成长空间
为客户提供价值服务

律师团队

拥有一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团结进取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工作力强

具有中、英、韩多语种工作能力

团队协作

团队协作的管理模式,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配备律师服务团队

合作伙伴

以良好的职业品德、负责的执业态度与业务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先为党建 | 学雷锋 树新风——先为律所团支部开展学雷锋系列活动

先为党建 | 学雷锋 树新风——先为律所团支部开展学雷锋系列活动

  学雷锋主题活动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为积极响应共青团河南省委关于开展“志愿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学雷锋主题活动的要求,引领广大团员青年践行志愿者精神,投身社会服务,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团支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志愿者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凝聚广大团员青年投身志愿服务,开展了“学雷锋,树新风”系列活动。  雷锋精神  2024年3月5日,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团支部积极响应学雷锋号召,开展“学习雷锋精神”主题教育活动。团支部副书记杜欣欣带领广大团员从雷锋精神的内含本质、雷锋精神的时代价值、弘扬雷锋精神的实践路径等方面对雷锋精神进行了学习,并集体观看了共青团中央发布的《谁是雷锋?》宣传片。  “实践证明,无论时代如何变迁,雷锋精神永不过时”,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雷锋精神历史地位、现实作用、时代价值的深刻总结和理性判断,本次活动使广大团员重温了雷锋精神,坚定了先为团支部弘扬雷锋精神,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决心。  雷锋精神  学雷锋树新风  先为律师在行动  3月19日,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团支部前往涧西区华阳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志愿服务。各位团员充分发挥不怕脏、不怕累的优良作风,对养老服务中心的健身设施、桌椅、窗台进行了擦拭,对地面、楼梯进行了全面扫拖和清洁,使得养老服务中心焕然一新,受到了在社区活动的老人们的连连称赞。  清扫完毕,团员们还在社区开展了公益普法及法律咨询活动,为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分析,并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提升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雷锋精神  3月29日,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团支部组织青年律师至嵩县陆浑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为村民进行公益普法,并就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团员们依次前往多个村子,就村民遇到的宅基地纠纷、借贷纠纷、老人赡养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本次青年律师志愿者送法下乡活动有助于乡村法治建设、基层稳定,希望青年律师多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先为团支部在本次学雷锋系列活动中秉持公益情怀、践行奉献精神,用实际行动学习发扬雷锋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自身的努力引导群众树立学法、懂法、依法、用法的意识,让自己成为雷锋精神的尊崇者、传承者以及实践者,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贡献了青春力量!

2024-04-01 了解详情>

先为党建 | 学雷锋 树新风——先为律所团支部开展学雷锋系列活动

  学雷锋主题活动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为积极响应共青团河南省委关于开展“志愿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学雷锋主题活动的要求,引领广大团员青年践行志愿者精神,投身社会服务,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团支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志愿者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凝聚广大团员青年投身志愿服务,开展了“学雷锋,树新风”系列活动。  雷锋精神  2024年3月5日,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团支部积极响应学雷锋号召,开展“学习雷锋精神”主题教育活动。团支部副书记杜欣欣带领广大团员从雷锋精神的内含本质、雷锋精神的时代价值、弘扬雷锋精神的实践路径等方面对雷锋精神进行了学习,并集体观看了共青团中央发布的《谁是雷锋?》宣传片。  “实践证明,无论时代如何变迁,雷锋精神永不过时”,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雷锋精神历史地位、现实作用、时代价值的深刻总结和理性判断,本次活动使广大团员重温了雷锋精神,坚定了先为团支部弘扬雷锋精神,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决心。  雷锋精神  学雷锋树新风  先为律师在行动  3月19日,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团支部前往涧西区华阳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志愿服务。各位团员充分发挥不怕脏、不怕累的优良作风,对养老服务中心的健身设施、桌椅、窗台进行了擦拭,对地面、楼梯进行了全面扫拖和清洁,使得养老服务中心焕然一新,受到了在社区活动的老人们的连连称赞。  清扫完毕,团员们还在社区开展了公益普法及法律咨询活动,为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分析,并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提升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雷锋精神  3月29日,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团支部组织青年律师至嵩县陆浑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为村民进行公益普法,并就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团员们依次前往多个村子,就村民遇到的宅基地纠纷、借贷纠纷、老人赡养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本次青年律师志愿者送法下乡活动有助于乡村法治建设、基层稳定,希望青年律师多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先为团支部在本次学雷锋系列活动中秉持公益情怀、践行奉献精神,用实际行动学习发扬雷锋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自身的努力引导群众树立学法、懂法、依法、用法的意识,让自己成为雷锋精神的尊崇者、传承者以及实践者,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贡献了青春力量!

先为动态 | 先为律所“思辨青春 勇担使命”迎五四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赛圆满举行

  01  先为辩论赛  4月25日下午,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思辨青春勇担使命”迎五四青年律师辩论赛决赛火热开赛。经过赛前精心准备,四组参赛选手严阵以待,信心十足。本场决赛由丁昊昱律师担任主席。  决赛第一场比赛的辩题为:  是否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正方第三组法外张三队(从右向左):董家宝、孙凌喆、张汶、彭强  反方第二组咋说咋对队(从左向右):秦欢欢、张晓毅、杨天啸、马佳乐  冠亚军决赛辩题为:  专业化还是多面手更适合青年律师!  正方第四组啊对对队(从右向左):张冰、马智翔、陈亚芳、李梦阳  反方第一组不好惹队(从左向右):刘嘉蕾、杜欣欣、任浩纲、卢颖晨  02  评委点评  辩论结束后,各位评委对辩手的精彩表现给予肯定,表示本次比赛贴近社会热点,整场比赛精彩纷呈,参赛辩手通过本次比赛在辩论技巧、法律逻辑、语言表达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各位辩手用出色的表现,为我们展现了先为青年律师的青春风采。  02  比赛结果  辩论赛冠军  经过评分统计,本次辩论赛获得冠军的是:第一组不好惹队,一辩刘嘉蕾、二辩杜欣欣、三辩任浩纲、四辩卢颖晨。  最佳辩手  获得最佳辩手的是杜欣欣律师  优秀辩手  获得优秀辩手的是:李梦阳、陈亚芳、马智翔、任浩纲  最后总结  激情碰撞,以辩会友。本次辩论赛通过紧张激烈的辩论帮助青年律师提升了法律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增强了先为青年律师的凝聚力,展现了青年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希望青年律师能够继续发扬思辨精神,以辩启智、以论笃行,积极提升专业能力和执业技能,在法律服务中展现先为律师专业、敬业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传递法律的温度和信仰。

先为动态 | 李琰主任应邀为企业开展新《公司法》修订专题系列讲座

  解读新《公司法》  专题系列讲座  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  解读法律知识助力企业风险防范  法律知识讲座  2023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均有新的规定。为更好地理解新《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琰主任分别受邀到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洛阳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新《公司法》修订要点解读专题讲座活动。  增强法律意识,守护自身权益:  4月15日,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琰主任应邀到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展新《公司法》修订要点解读专题讲座。  本次培训,李琰主任以公司法修订历程为切入点,重点突出本次公司法修订的“史上之大”。培训主要从新公司法的立法宗旨、目标和任务、公司资本和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结构、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规定、董监高的广泛责任等七个方面开展解读,案例丰富、内容详实、干货满满。在讲授到加强党组织领导、董监高责任、股权穿透、限期实缴出资等话题时,参训人员结合实际工作,不时展开热烈讨论,李主任也就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4月23日,李琰主任应邀在洛阳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新《公司法》修订要点解读专题讲座。  法律讲座  李琰主任结合本次《公司法》修订的宗旨、目标和任务,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规定、公司财务及其他规定的变化等方面深层次剖析了新《公司法》对企业治理和经营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建议,得到参会人员的高度评价和赞誉。  新《公司法》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及时开展内部学习讨论,并积极参与外部立法专家开展的讲座、论坛,从客户实际需要出发,结合企业和高管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了多场次的普法活动,旨在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深入学习、精准把握和主动适应新《公司法》,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意识,有力推进公司依法、合规、健康发展。

先为动态 | 先为律所“思辨青春 勇担使命”迎五四青年律师辩论赛初赛圆满举行

  01  辩论赛场  为纪念“五四”运动105周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凝聚青年思想共识,促进青年律师业务素质整体提升,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举办“思辨青春勇担使命”迎五四青年律师辩论赛活动,以实际行动响应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2024年4月12日,辩论赛初赛火热开赛,杨宇豪律师担任主席。  杨宇豪律师  本次比赛共16名青年律师(含实习律师)参赛,组成4支队伍展开精彩辩论。  02  团队介绍  第一组:不好惹队  从右向左:一辩刘嘉蕾;二辩杜欣欣;三辩任浩纲;四辩卢颖晨  第二组:咋说咋对队  从右向左:一辩秦欢欢;二辩张晓毅;三辩赵鹏飞;四辩马佳乐  第三组:法外张三队  从左向右:一辩董家宝;二辩孙凌喆;三辩张汶;四辩彭强  第四组:啊!对对队  从左向右:一辩张冰;二辩马智翔;三辩李梦阳;四辩任珊珊  比赛分为立论阶段、反驳立论、质辩环节、自由辩论和总结陈词5个环节,辩题涵盖民事、刑事、社会热点、青年律师执业发展等多个方面。  参赛选手赛前精心准备,剖析辩题,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案例事实为支撑,精准密集地输出观点,同时又强有力地反驳对方论点,你来我往,妙语连珠,赢得了现场观众的阵阵掌声。  03  评委点评  每一轮辩论结束后,评委们结合比赛内容,从辩手们的立论结构、逻辑推理、语言表达等方面进行专业点评,给辩手们提供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04  比赛结果  根据最终的比赛结果,冠亚军决赛由第一组不好惹队对阵第四组啊对对队,三四名决赛由第二组咋说咋对队对阵第三组法外张三队。决赛将于本月底举行,欢迎大家持续关注,敬请期待!

先为动态 | 我所李琰主任受邀为顾问单位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法律讲座

  法治教育  守护你的权益  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  提供法律意识规避经营风险  法治宣传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国务院国资委深化法治建设加强合规管理等有关部署,按照新天山水泥《关于新《公司法》宣贯培训的通知》要求,2024年4月7日下午,我所李琰主任受邀为顾问单位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一场“《公司法》修订解读专题知识讲座”,旨在向同力公司深入解读《公司法》,促使企业管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规避经营风险。当日,同力公司领导、中层高管、各部门负责人30余人参加了现场讲座。  增加法律意识,守护自身权益  李琰主任首先对新《公司法》的核心修订内容进行了梳理,并详细解读了立法宗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股东责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规定、董监高的广泛责任等重要修订内容,同时李主任根据实际并结合自身十余年实务经验,以实践要义为主线的讲解方式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新《公司法》中的各种变化,同时提出了有针对性且易于实操的应对策略。  法治宣传  最后,李琰主任指出企业以及管理人员在面对法律条款变更调整的时候,不仅要有与时俱进更新自身知识库的超前意识,更要提高对法律变动部分的深刻、准确的理解,这样才能帮助企业未雨绸缪地建立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治理结构并防范化解潜在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要强化合规理念,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经营管理,持续提升依法治企水平。会后,李主任也对律师团队提出要求,要求律师团队持续关注最新的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特点,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为同力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先为侵权责任纠纷系列专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关系简析

  近年来,医患纠纷层出不穷,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因医患纠纷案件矛盾涉及面广,相对敏感,患方自己维权难度大、阻力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如不幸发生人身损害事件时,患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赵某因反复胸闷伴心慌气短,到甲医院入院治疗,次日采取股静脉穿刺进行透析后出现不适反应,医院立即停止透析急请ICU会诊转科进行超滤治疗。后因右侧股动脉假性动脉瘤,急诊由甲医院转院至乙医院血管外科救治。次年分别三次对其进行了手术。出院后,赵某先后两次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肌酐高1年、血液透析,再次入院治疗,当年5月病故。其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对赵某的病故存在过错,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二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中,原告以两家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少等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右侧股动脉假性动脉瘤是甲医院造成的医源性损伤,存在主要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乙医院诊疗过程无过错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医院在此次诊疗过程中造成患者的右侧股浅动脉破裂形成假性动脉瘤,在病历中无明确告知记录,属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三天后因患者生命体征异常而转院治疗,存在延误救治的过错。因此,甲医院在对患者此次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主要过错,与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赵某前期在两家医院诊疗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赵某后期在甲医院的诊疗期间,甲医院后期治疗与前期医源性损伤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并非医源性损伤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医源性损伤参与度为20-40%。故患者赵某后期在甲医院诊疗期间所产生的损失,甲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判决甲医院赔偿原告损失9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1219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有说明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尽到告知义务,医方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医务人员尽到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取得了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同意,但如果在后续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可将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等,作为证明医务人员尽到该义务的必要证据。反之,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出现医疗事故应及时要求医疗机构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通过调解、诉讼等手段合理表达诉求,不可采取过激方式,否则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作为医疗机构一方,应对医务人员做好管理,要求医务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对患者进行合理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到说明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注重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医患双方履行上述应尽义务,合理行使各自权利,能够很大程度地避免医患矛盾的出现。  团队简介  先为人身损害维权团队是一支专业素质过硬、办案经验丰富的青年律师团队,团队秉承“严谨、高效、专业、尽责”的服务理念,形成了专业化、规范化及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致力于处理各类型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团队成员均具有多年的从业经历、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累计处理各类型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百余起,包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团队坚持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让客户的每一次委托都能得到最专业和最精准的法律服务。

先为侵权责任纠纷系列专题 |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失,该向谁索赔?

  引言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普通消费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产品责任纠纷时,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朱某某曾因车祸致使颈椎受伤,下肢瘫痪。朱某某之妻杜某在被告某健康养生馆处购买多功能熏蒸仪一台,价格2980元。杜某购买案涉熏蒸仪后,将朱某某抱至该仪器上熏蒸30分钟,后发现朱某某臀部被烫伤,遂联系某健康养生馆经营者郭某前往其家中处理。经简单处理后,伤情未见好转,后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臀部烫伤II°-III°,累计住院39天。朱某某出院后,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某健康养生馆向原告朱某某赔偿三倍商品价款8940元;二、被告某健康养生馆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4688.5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如下:一、限某健康养生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75608.91元;二、限某健康养生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朱某某案涉多功能熏蒸仪价款2980元;三、限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某健康养生馆返还案涉多功能熏蒸仪一台;四、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正常使用案涉熏蒸仪过程中被烫伤,说明该产品存在设计缺陷。且在销售过程中,销售者未将案涉熏蒸仪不宜用于下肢瘫痪或其他身体部位失去知觉的特殊人群相关事项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受伤后,其亲属未及时送医救治,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90%。  其次,被告作为普通销售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检验技术和能力,其基于案涉产品相关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书面外观证明文件的信任,有理由相信该产品为合格产品,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情形,因此无法认定其存在欺诈销售行为。对原告要求赔偿三倍商品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因案涉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案涉熏蒸仪应由被告召回并向原告退还购买价款。  律师解读  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相关规定,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对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而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不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导致损害的发生,均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具备合格证、检测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是否就属于合格产品?值得注意的是,案涉熏蒸仪虽已具备上述书面文件,但仅通过这些书面外观证明并不能必然证实案涉熏蒸仪不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瑕疵。因消费者朱某某属于长期瘫痪状态的特殊人群,健康养生馆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未就熏蒸仪不宜用于下肢瘫痪或其他身体部位失去知觉的特殊人群进行告知,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因此消费者仍可就使用该产品造成的损失后果请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先为律师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留存商品票据。若发生产品侵权事件,及时就医,并对就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发票进行妥善保管,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有效证据,减少损失。作为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特定风险,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一旦发现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及时召回,避免发生人身损害事件。  团队简介  先为人身损害维权团队是一支专业素质过硬、办案经验丰富的青年律师团队,团队秉承“严谨、高效、专业、尽责”的服务理念,形成了专业化、规范化及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致力于处理各类型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团队成员共8人,均具有多年的从业经历、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累计处理各类型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百余起,包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团队坚持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让客户的每一次委托都能得到最专业和最精准的法律服务。

先为动态 | 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组织《第二十条》观影活动

  为增强团队凝聚力,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同时进一步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激励律师坚守初心,维护公平正义。2月23日下午,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开展集中观影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律师和青年律师观看电影《第二十条》。  电影简介  电影概况  该电影片名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以鲜活的现实题材和深入人心的故事情节,为观众上演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电影以近年来司法机关办理的多个正当防卫案件为基础进行了艺术加工,将法律条文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以略带诙谐幽默的方式,讲述了检察官韩明、吕玲玲破除惯性思维,顶住重重阻力,追根溯源还原案件真相,守护公平正义的故事。  什么是法律?  “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  “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  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  “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流,一次错误的裁决,污染的是整个水源!”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这段台词是电影《第二十条》中,检察官韩明在听证会上的慷慨陈词。身边的观影者一次又一次地被电影中捍卫正义的宣言所感动得热泪盈眶,由此我们能够看到民众对于公平正义是渴望的,是向往的,是热爱的。相信本片在社会上一定能起很好的普法效果!  《第二十条》不仅是一部普法电影,更是一部引发法律人深思的电影,大家看完纷纷表示深受触动。法律不是冰冷的法条,法条之下的法情、法理值得每个法律人深思,法律不应该被冰冷的机械执行,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公众良知。观影的律师表示,将继续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再读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